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易考点(8)

2023-03-07 点热度
分物权

分物权

第一章物权概述

考点1物权的特征

  1.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
  2.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
  3.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4. 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
  5.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考点2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与他物权。
  2.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3. 主物权与从物权。
  4.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考点3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即为物权 的得丧变更。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物 权变动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关系的变更。

考点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产生和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1.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 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 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5物权的保护

  1. 请求确认物权。
  2. 请求返还原物。
  3. 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 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

  1. 占有。
  2. 使用。
  3. 收益。
  4. 处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又称合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或个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 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让与人,将该动产或不动 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 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第三章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1. 用益物权的标的一般限于不动产。
  2. 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3. 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权 利的行使有范围和期限的要求)。
  4. 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 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居住权的设立

  1. 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 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 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 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参照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 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章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 主债权。
  2. 利息。
  3. 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
  5.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考点2抵押权的设狀

  1. 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査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3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 出质人的权利

(1) 保全质押财产的权利。

(2) 请求返还质押财产权。

(3) 因质押财产受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1. 质权人的权利

(1) 保全质权的权利。

(2) 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3) 对质权的处分权。

(4) 转质权。

(5) 优先受偿权。

考点4留置权人的效力

  1. 留置权人的权利

(1) 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留置物,并拒绝债务人返还请求的权利。

(2) 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

第三部分合同

 

  1. 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负担保管留置物费用的权利。
  2. 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留置权人的义务
  4.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5.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第五章占有

考点1占有的分类

  1.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4.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考点2占有的保护

  1.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2.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3.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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