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物权
第一章物权概述
考点1物权的特征
-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
-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
-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 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
-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考点2物权的分类
- 所有权与他物权。
-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 主物权与从物权。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考点3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即为物权 的得丧变更。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物 权变动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关系的变更。
考点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产生和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 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 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5物权的保护
- 请求确认物权。
- 请求返还原物。
- 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
-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又称合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或个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 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让与人,将该动产或不动 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 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第三章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 用益物权的标的一般限于不动产。
- 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 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权 利的行使有范围和期限的要求)。
- 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 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居住权的设立
- 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 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 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参照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 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章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考点2抵押权的设狀
- 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査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3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 出质人的权利
(1) 保全质押财产的权利。
(2) 请求返还质押财产权。
(3) 因质押财产受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 质权人的权利
(1) 保全质权的权利。
(2) 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3) 对质权的处分权。
(4) 转质权。
(5) 优先受偿权。
考点4留置权人的效力
- 留置权人的权利
(1) 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留置物,并拒绝债务人返还请求的权利。
(2) 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
第三部分合同
- 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负担保管留置物费用的权利。
- 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 留置权人的义务
-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第五章占有
考点1占有的分类
-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考点2占有的保护
-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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