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易考点(5)

2023-03-07 点热度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主行为和从行为。

4.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考点2意思表示的分类

  1.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 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 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4. 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 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共同具备的成立要素。通常认 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 行为人。
  2. 意思
  3. 行为标的。
  1. 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一般成立要件外还 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1. 实质要件
  2. 主体合格。主体合格,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 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所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意愿相一致。
  4. 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 相抵触。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法律行 为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5. 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 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考点5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做之处分行为。

  1.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行为。

  1.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指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考点6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考前7所附期限的类型

  1. 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可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1. 延缓期限,又叫始期,生效期限,指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期限到来之前,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 生法律效力-
  2. 解除期限,又叫终期,终止期限,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 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消灭。如有期限的房屋出租合同。
  1. 根据所附期限是否确定,可将其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1. 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具体确定的。
  2. 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不具体、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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