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易考点(6)

2023-03-07 点热度
代理

代理

代理的类型

  1.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1. 委托代理。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仅凭 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力。

  1.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 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1. 本代理与复代理

根据代理人由谁选任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

(1) 本代理。

由本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本代理。

(2) 复代理。

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复代理。

  1.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 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 人发生效力。

(2) 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间接 代理分为显名间接代理与隐名间接代理。

考点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 禁止自己代理。
  2. 禁止双方代理。
  3. 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考点3无权代理的特征

  1. 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 特征。
  2.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 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考点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无代理权。
  2.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即存在“外表授权”。
  3.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系无代理权。
  4.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善意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

考点5委托代理的终止

  1. 根据《民法典》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1.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3.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 根据《民法典》第174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考点6法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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